企业出于各种目的而依赖颜色。例如,颜色可以提供装饰效果,或者可以使产品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(狩猎装备的伪装)或表示产品’的味道(柠檬黄色)。重要的是,颜色可以用作商标,但前提是它们必须用作来源标识。
尽管颜色未包含在商标的法定定义中,但自1985年以来,单个颜色和颜色组合可以作为产品,包装或服务的一部分进行商标注册,前提是它们像其他商标一样具有来源识别功能,并且不仅用作装饰或功利目的。
受保护的颜色标记包括:妇女的红底’s高跟正装鞋(Louboutin);粉红玻璃纤维绝缘材料(欧文斯科宁);烹饪用具(狼)上的红色旋钮;浅蓝色,用于珠宝盒(蒂芙尼);棕色,用于包裹运输卡车和制服(UPS);洋红色,用于电信服务(T-Mobile);和橙色用于剪式手柄(Fiskars)。
2020年4月8日,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一项优先裁定,定义了何时可以将颜色作为商标进行保护: 摘自:Forney Industries,Inc.,第19-1073号(联邦政府2020年)。福特尼(Fortney)案的决定推翻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(2018)的裁决(“Board”)指出工业工具制造商Fortney Industries,Inc.不允许注册黑色,黄色和红色设计(如下)作为用于焊接工具和附件包装的商业外观。
审计委员会得出结论,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特定颜色永远不会固有地具有独特性,只能在显示出获得的独特性时进行注册。此类展示通常很困难,并且可能涉及证明使用该颜色作为来源标识的年限,宣传该颜色作为来源标识的广告费用,商标所有者和/或其客户或分销商的声明,调查证据和/或市场研究。要显示出独特性,可能需要花费数年时间和大量支出。
The Federal Circuit ruled that the 板 erred in this holding stating that it had exaggerated the restrictions on such trademarks.
美国巡回法官Kathleen M.O’马尔利(Malley)为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致词“我们认为,颜色标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时可能会固有地具有独特性,具体取决于颜色设计的特征,”
“尽管通常可以将颜色视为装饰,但是基于颜色的独特产品包装标记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来源,因此可以固有地具有独特性,” Judge O’Malley wrote.
“We do not believe that, to date, the Supreme Court has gone as far as the 板 did here, where the mark is proposed for product packaging, as distinct from product design,” Judge O’Malley wrote.
“消费者可能会看到这样的标记,以暗示使用那种包装的商品来源,” the judge wrote. “因此,董事会应该考虑是否Forney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仅靠颜色本身就不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。’商标符合本法院’固有独特性的标准。”
鉴于联邦巡回法院’在Fortney的决定中,企业应重新评估其产品包装,以确定其中使用的配色方案是否被用作来源标识,并重新考虑进行联邦注册是否值得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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